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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15  作者:  点击:

沪人社外发〔201641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和生活提供便利,使本市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现将《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海关

  2016年8月24日 

 


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进一步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和生活提供便利,使本市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B证),并享受相关待遇。为确保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相匹配的B证。

  二、有效期核定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在现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的框架内,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给予附加分100分。根据其最终得分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核定B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办理流程

  根据《实施细则》,申办B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由其用人单位至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长宁区海外人才受理窗口等进行申请。

  办理流程按照《实施细则》操作。

  四、申请材料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已向市公安局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首次申请办理B证时可简化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有效的护照。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市公安局出具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已受理的证明。

  (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还需提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五)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需在12个月以上(如系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随行人员办理B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随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随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随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

  以上材料除《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需提供原件外,其他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五、持证人待遇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2号)规定,持有B证的人员可在本市享有居留许可、创办企业、行政机关聘用、社会保险、子女教育、资格评定、驾驶证照办理等多方面的市民待遇。

  为进一步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持有B证的人员还可以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持B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可按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

  (二)持5年有效期B证的外籍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人才证明,向市公安局申办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持3年有效期B证的香港、澳门专才,可在放弃港、澳身份的基础上,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四)凡是持有2年以上有效期《外国专家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材料,直接申请2年以上有效期的B证。

  (五)持有效B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六)持有效B证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持B证人员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转移等手续。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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