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高校科技人员在 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 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 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 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七、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高校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场地、信息网络和商事、法律服务,建立微创新实验室、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校科技人员和天使投资人开展志愿者行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以及技术开发合作援助,编写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成功案例作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辅材料,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严格按国家工商、价格管理等规定办理,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九、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高校要按期以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各 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深刻内涵,将思想和 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自 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切实防范道 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 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 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育部将组织实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行动计划,引导高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为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教育部 科学技术司、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反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教育部 科技部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