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
成果转化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9】1号),区科委和区财政局2019年3月5日联合发文《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科委规发【2019】2号),为了解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操作流程,对操作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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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印发
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
和成果转化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一)启动经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平台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转化和创新链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2)以建设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为目标,符合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方向和定位的单位(机构);或者区政府重点部署的国际化成果转移转化功能型平台;
(3)在同一产业领域,在全市具有唯一性。
2、扶持标准
对于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共建,并以申请市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为主要目标的主体,在成立后的前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房租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开办费最高3000万元;对于后续新设立的创新功能型平台,在被评为市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后,采取后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对于闵行区与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共同建设特定领域的创新功能型平台,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资助,每年最高给予3000万元,最多支持5年。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功能型平台建设方案、运营情况、运营公司证照、账号等;
(3)房屋租赁合同;
(4)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
(5)平台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平台实体装修、采购设备等前期开办、运营等开支费用凭证;
(7)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自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运营费补贴
1、申请条件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纳入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的单位(机构)。
2、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纳入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证明材料;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平台运行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自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一) 共享仪器设备购置补贴
1、申请条件
(1)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企业;
(2)购买关键重大进口设备并纳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共享的科技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单台设备一次性给予购置费 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购买仪器设备的合同、发票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3)企业购买及共享该仪器设备的重要性、必要性说明。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 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 月);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服务费用补贴
1、申请条件
(1)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券服务机构;
(2)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仪器设施设备共享等专业技术服务。
2、扶持标准
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经市创新券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给予 1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服务区内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发票等)。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上级部门核定经费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季度 1 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三)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补贴
1、申请条件
已申请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并使用创新券支付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申请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的企业,对发生的费用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给予 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 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服务合同、发票。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上级部门核定经费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季度 1 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三、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一)申请条件
1、经市、区主管部门纳入众创空间培育体系的科创孵化平台(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区);
2、经区级部门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二)扶持标准
对科创孵化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和各类专业预孵化服务、孵化服务、加速服务,根据绩效考核等次,按年度给予50-400万元服务绩效补贴。
1、众创空间: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优秀100万元、优良60万元、合格50万元补贴;
2、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优秀200万元、优良150万元、合格60万元补贴;
3、加速器、科创园区: 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优秀400万元、优良200万元、合格100万元补贴。
(三)评审条件
依据《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对市、区主管部门纳入众创空间培育体系的科创孵化平台上年度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四)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五)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支持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一)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申请条件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2、扶持标准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按国家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赛获奖证书;
(3)国家级拨款凭证。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立项企业
1、申请条件
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立项企业。
2、扶持标准
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立项的企业,按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区级立项项目
1、申请条件
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根据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综合评审结果,确定区级资助企业。
2、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评审结果后一个月内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五、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区创业
(一)申请条件
1、成果权属清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自行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本区创业的;
2、科技成果完成人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企业在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房租补贴时间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企业成立的第3年;企业在2019年3月31日(含)后成立的,房租补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第3年,截止2024年3月30日。
(二)扶持标准
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的50%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以租金水平不高于周边同类物业为标准,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证明科技成果权属或职务成果情况的相关资料;
3、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
4、证明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企业持股比例的相关材料;
5、房屋租赁合同;
6、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深化科技创业公益基金扶持
(一)申请条件
1、毕业八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
2、申请人须在资助前注册成立科技创业企业,且是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大股东;
3、创业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4、申请人须全职在创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根据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需追加区财政资金,当公益基金账户余额小于400万元时,再拨付300万元,待市级资金到位后,区级予以匹配。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相关操作规则进行补贴,通过评审后资助相应金额,资助期3年,申请人按36个月等额本金还款;也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提前偿还剩余贷款。
(三)申报材料
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申报流程,可在http://www.stefg.org/default.aspx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月1次。
七、支持优质科创企业发展
(一)科技创业新锐企业资助
1、申请条件
(1)在本区注册不满五年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4)企业的产业领域为本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2、扶持标准
经评审,对当年度“闵行区科技创业新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3、评审条件
(1)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超50% ;
(4)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
(5)创始团队优秀,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占比高;
(6)未来成长预期好。
经评审,申报企业将按分值排名,取前列入选。
4、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对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培育的毕业企业,经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注册在本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2、扶持标准
对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注册在本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5%或三年期年度租金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加速)协议;
(3)房产的购置(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实际发生房屋购置(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5)满足政策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2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八、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申请条件
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对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匹配,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
对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培育企业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匹配,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发文(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1、申请条件
(1)在本区工商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5%;
(3)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10亿元;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10亿元,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5)制造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扶持标准
经评审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书》。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一)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
1、申请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5年内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2项);
(2)该项目的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且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不少于1000万元的自主创新项目。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立项,给予80-10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项目任务书》。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民生科技计划
1、申报条件
在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节能环保等区级民生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项目。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立项,验收后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项目任务书》。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1、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市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科技部立项的,按国家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200万元;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科委立项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课题(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证书)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十、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一)鼓励建设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
2、扶持标准
(1)按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的15%进行资助,一次性给予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上级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家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4)说明: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政策由区经委操作。
(二)鼓励建设区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或40人以上;
(2)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或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6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在8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经评审,认定为闵行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授予“闵行区级研发机构”铜牌,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级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奖励;
(4)近三年完成的技术标准工作、获得的区长质量奖证明、查新报告及咨询报告;
(5)近三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情况;
(6)企业职工总数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情况;
(7)小巨人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材料;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期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详见市级相关文件,由区经委具体操作。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产学研合作计划
1、申请条件
(1)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完成合作项目;
(2)企业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中提出技术创新需求、参与创新挑战赛,达成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完成合作项目。
2、扶持标准
经立项(验收)评审后,给予20-4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项目任务书》;
(2)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项目合作协议;
(3)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资金拨付凭证;
(4)项目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2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
1、申请条件
2018年12月1日后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2、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总额最高30万元资助,分两次拨付,建立初期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运作一年后经区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再给予20万元运行资助。
3、申报材料
(1)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初期
①《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②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③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满一年
《闵行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信息表》及其附件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季度1次;
(3)审核时限:建站资助自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运行资助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鼓励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一)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价值评估
1、申请条件
(1)以推进成果转移转让和产业化为目的而开展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价值评估;
(2)需与具备分析评议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2、扶持标准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1)证明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及具备分析评议资质的相关证明;
(2)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价值评估相关报告;
(3)服务合同及实际发生费用发票复印件;
(4)后续开展成果转移转让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鼓励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申请条件
(1)企业承接高校、院所、企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企业间的成果转移转化受让方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
(3)开展与产业化相关的中试、放大等事项。
2、扶持标准
(1)对企业承接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投入费用的3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执行期较长的,可每年申请一次当年度发生费用的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2)对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或符合闵行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经评审,给予项目投入费用3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执行期较长的,可每年申请一次当年度发生费用的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3、评审条件
(1)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协议等相关申报资料齐全;
(2)产业化项目符合闵行产业发展规划。
4、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承接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
(3)项目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投入费用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转让费,中试、放大费,样机样品研制费,试制及技术工艺开发等相关费用);
(4)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立项或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三、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
(1)机构在本区租赁物业实地办公;
(2)机构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成立,且为区内企业提供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生收入50万元以上,服务双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2、扶持标准
在本区实际发生房租的前三年,根据其服务绩效,按实际承租面积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每家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被服务的区内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年度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相关证明及服务收入发票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
(5)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
(6)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成果交易服务费用补贴
1、申请条件
在本区成果转化专业交易服务平台(如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南部分中心等)进行成果转化交易。
2、扶持标准
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的补贴。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注册登记证;
(3)本区相关平台交易证明;
(4)成果交易服务费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四、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国内知识产权资助
1、申请条件
获得授权且权利维持有效。
2、扶持标准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国内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资助800元和5000元;首件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6000元;“港澳台”发明专利按国内发明专利标准资助;
(2)获得登记的每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3)个人户籍或居住证在闵行区的相关证明;
(4)港澳台发明专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申报注意事项
(1)资助申请常年受理,办理期限为一年,国内知识产权从授权公告日(确权登记日)起算;
(2)申请人以官方证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权利)人为准;
(3)授权证书上地址须为闵行区范围内。
(二)资助国外发明专利
1、申请条件
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或获得授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2、扶持标准
(1)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受理后,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后,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
(2)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
(3)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欧美日等国受理或授权的,每项按2万元标准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按1万元标准资助。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获得国家受理后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国内完成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PCT国际申请阶段受理通知书和WIPO公布文件(包括中文翻译件),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包括中文翻译件),国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3)获得国家授权后资助须提供:相对应的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包括中文翻译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还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4)当相关国外审查机构出具的申请或授权文件上所载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须根据审核需要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5)个人户籍或居住证在闵行区的相关证明。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申报注意事项
(1)资助申请常年受理,办理期限为一年,从国外申请受理日或授权公告日起算;
(2)申请人以官方证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权利)人为准;
(3)国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等,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申请费、年费等,以及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代理费、翻译费等相关费用,所有费用票据须注明所对应的专利号,且与申请(权利)人一致;
(4)证书上地址须为闵行区范围内。
(三)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工作
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2)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试点、示范园区。
2、扶持标准
(1)国家级试点示范单位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
(2)上海市级试点示范单位按照1:0.5匹配。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及拨款凭证。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支持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项目
1、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1)申请条件
经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2)扶持标准
经评审,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给予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①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
②服务合同及实际发生费用发票;
③其他有助于说明分析评议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1次;
③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2、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和运营转化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1)申请条件
①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
②通过专家评审。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给予验收通过的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①《闵行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和运营转化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请表》;
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
③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④体系建设相关费用证明;
⑤其他有助于说明体系建设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1次;
③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申请条件
(1)获得科贷通、微贷通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
(2)按时足额还款后一年内申请的科技型企业。
2、扶持标准
(1)获得贷款的科技企业,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给予所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的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2)获得科贷通、微贷通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履约贷审核推荐公告(登录上海市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下载);
(3)银行贷款合同及担保(保险)合同复印件;
(4)担保(保险)发票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
(5)还款凭证及利息凭证。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时间: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六、鼓励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区政府认可的科技创新创业主题活动;
(2)本区企业活动参与率不低于30%。
2、扶持标准
对区政府认可的科技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经核定,一次性给予其活动实际发生相关费用50%、最高100万元补贴,同一机构每年补贴最高1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闵行区科技创业主题活动申请表;
(3)科技创业主题活动发生费用的相关材料;
(4)活动项目经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七、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居住证在本区的个人;科技成果在本区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区内外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对聚焦本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本细则根据实施情况作适时、适当调整。
(二)操作流程
申报对象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http://kc.shmh.gov.cn)登录“我要申报”,在线填报《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1),按本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准备网上申报材料(需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章的以PDF版本上传);需网上评审的项目,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和系统提示申报。
(三)诚信管制
建立闵行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申报区级各类科技政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受邀担任专家评委采取信用承诺制,签署信用承诺书,记录违背承诺的失信信息;对列入“市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予政策的申报及扶持。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有效期从2019年3月31日到2024年3月30日。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五)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附件2:政策条款审核部门联系表
附件3:闵行区关于建设创新功能型平台的管理办法
附件4:闵行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5: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附件6: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附件1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受理编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讯地址 |
|
注册地 (所属街镇、园区)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邮 箱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
邮 箱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上年度营业收入 |
|
上年度税收 |
|
申请 享受 政策 条款 |
政策条款 |
|
项目名称 |
|
申请金额 |
|
填表时间 |
|
申报材料 附件清单 |
|
企业承诺 |
1、本单位(人)对申请书上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本单位(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人)提交的材料用于申请闵行区科技政策扶持,本单位(人)明知在审批或者评审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避免的信息泄露风险,本单位(人)仍自愿将申请材料向依法审批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公开。本单位(人)免除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任何责任。 3、本申请材料仅为申请闵行区科技政策扶持(资助)制作,交由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管。本单位(人)已自行备份,不再要求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退还。 |
附件2: 政策条款审核部门联系表
序号 |
政策条款 |
子条款 |
审核部门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
1.1启动费用补贴 |
科创推进科 |
64986130 |
胡俊颖 |
13761616924 |
1.2运营费补贴 |
科创推进科 |
64986130 |
胡俊颖 |
13761616924 |
2 |
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
2.1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025 |
高 峻 |
13816595061 |
2.2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补贴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025 |
高 峻 |
13816595061 |
2.3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补贴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025 |
高 峻 |
13816595061 |
3 |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
3.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069 |
陈莹华 |
18101892010 |
4 |
支持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
4.1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杨磊 |
13816451161 |
4.2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立项企业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杨磊 |
13816451161 |
4.3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区级立项项目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杨磊 |
13816451161 |
5 |
鼓励成果拥有者在本区转化 |
5.鼓励成果拥有者在本区转化 |
成果转化科 |
64986169 |
徐晖 |
13817990836 |
6 |
深化科技创业公益基金扶持 |
6.深化科技创业公益基金扶持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蒋星辰 |
13901802410 |
7 |
支持优质科创企业发展 |
7.1科技创业新锐企业 |
科技服务科 |
64986121 |
许施航 |
13621902980 |
7.2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5 |
丁嘉楠 |
18019232682 |
8 |
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
8.1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
科技服务科 |
64982752 |
程晓桦 |
15001989427 |
8.2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
科技服务科 |
64982752 |
程晓桦 |
15001989427 |
9 |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
9.1企业实施的区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 |
创新发展科 |
64986336 |
马晓军 |
18917627957 |
9.2区级民生科技项目 |
创新发展科 |
64986336 |
马晓军 |
18917627957 |
9.3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
成果转化科 |
64986317 |
周 旋 |
13918652965 |
10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10.1鼓励建设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 |
创新发展科 |
54176001 |
陆亚卉 |
13641913805 |
10.2鼓励建设区级研发机构 |
创新发展科 |
54176001 |
陆亚卉 |
13641913805 |
11 |
鼓励企业开展产业研协同创新 |
11.1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 |
成果转化科 |
64986317 |
周 旋 |
13918652965 |
11.2鼓励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 |
学会学术部 |
64986321 |
薛华彬 |
13701789252 |
12 |
鼓励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
12.1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价值评估 |
成果转化科 |
64986317 |
张思怡 |
13917306472 |
12.2鼓励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成果转化科 |
64986317 |
张思怡 |
13917306472 |
13 |
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
13.1房租补贴 |
成果转化科 |
64986317 |
张思怡 |
13917306472 |
13.2成果交易服务费用补贴 |
成果转化科 |
64986317 |
张思怡 |
13917306472 |
14 |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
14.1国内知识产权资助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4120612 |
孙芳清 |
13818738821 |
14.2资助国外发明专利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4120612 |
孙芳清 |
13818738821 |
14.3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4120612 |
孙芳清 |
13818738821 |
14.4支持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项目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4120612 |
孙芳清 |
13818738821 |
15 |
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
15.1获得科技金融信用贷款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3600 |
徐枫 |
13916401368 |
15.2通过金融信贷发生的担保费和保险费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3600 |
徐枫 |
13916401368 |
16 |
鼓励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 |
16.鼓励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丁嘉楠 |
18019232682 |
附件3
闵行区关于建设创新功能型平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6号)、《上海市建设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行动方案(2018-2020年)》(沪府办〔2018〕34号),深入推进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强化示范区产业创新功能,闵行区与国内外高校、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建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创新功能型平台,培育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制定本区建设创新功能型平台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功能型平台,是指由闵行区政府与国内外高校、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功能型平台,主要分为研发与非研发两种类型,研发类功能型平台主要开展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应用研究,非研发类功能型平台重点提供产业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当前市级层面支持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自下而上”的建设模式,符合《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1号)基本条件,区政府支持在本区牵头建设人工智能、军民融合等领域的创新功能型平台,支持平台申报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第三条(组织管理)
(一)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暨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功能型平台推进工作。
(二)闵行区科委负责平台建设及扶持资金的管理,相关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科委负责扶持资金的绩效自评价。
第二章 平台功能
第四条(功能建设)
(一)成果转化功能建设。支持平台将高校、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相关领域重要的成果在平台上进行转移、转化;支持平台主体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而进行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支持高校、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承担的国家级重大专项和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成果、国内外顶尖专家完成的各类符合本区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优先在本区转化和产业化。
(二)创新引领功能建设。支持平台针对闵行主导产业引进和建设国内外优质产业创新资源,引进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注册落户本区。支持平台围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联动高校和产业界的创新资源,举办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成果对接、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等活动,提升在产业创新领域的影响力。平台要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级、市级重点科技项目和市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三)产业孵化功能建设。支持平台加强与国内外龙头企业合作,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实施成果产业化;支持平台建设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支持创新团队创业,培育孵化相关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
(四)产业服务功能建设。支持平台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为本区企业服务,促进国内外高校、龙头企业、院所与本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平台以龙头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盟,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技术产品定制服务外包。支持平台建设研发与转化的科学装置、工程化平台、工艺试验线、数据标准库等,为本区企业提供研发与转化专业服务。
(五)人才培育功能建设。支持平台围绕本区产业需求,引进国内外优势学科团队到平台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闵行区企业研发人员开展培训与指导,培育和集聚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平台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管理服务)
区科委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平台运营主体的联络服务和沟通协作,对平台建设和运营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平台建设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须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服务平台在本区的建设,支持平台申报国家级、市级相关资质和项目,支持平台做精做专。
第六条(资金使用)
平台主体根据工作推进计划制定扶持资金预算,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区科委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和拨付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的平台主体,将延缓拨付其扶持资金。对违规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平台主体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财务监督)
区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平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资金审核,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作为确定补贴资金额度的依据。区科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
第八条(考核评估)
区科委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给予资助的功能型平台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根据区政府与其约定的建设方案中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评估指标进行管理考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功能型平台的整体运行和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评估。每年年底对平台建设任务和指标的完成情况的考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操作的依据。
附件4:
闵行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改善民生,规范并加强本区科技项目管理,结合闵行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利用区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闵行区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设置
第三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 民生科技项目:支持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项目。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支持研发能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创新激励、运作机制较为完善,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申报单位须填报上年度上海市科技企业年报。
第八条 区科委围绕闵行区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区科委每年在上海闵行门户网站(http://www.shmh.gov.cn)发布相关项目申报通知。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于每年3月份集中申报、受理;产学研合作项目于每年5月份、9月份集中申报、受理;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和民生科技项目于每年8月份集中申报、受理,具体以上海闵行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各类科技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http://kc.shmh.gov.cn)“我要申报”栏目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每年申请各类科技项目(重大产业技术攻关、民生科技、产学研合作)原则上不超过两类,每类项目只能申请一个。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技项目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网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各类科技项目均实行专家网上评审,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简要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为规范闵行区科委专家评审费管理,凡本办法中涉及小巨人、重大、民生、产学研等项目评审的,参与网评的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为60元/个×项目数、参与大评会及现场评审的评审费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半天。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外,其他项目评审须参照本办法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诚信核查。区科委对项目申报单位依托区诚信办进行社会信用核查。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审。区科委组织参与网上评审的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会)。
第十九条 行政审核。区科委经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拟立项(认定)名单。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对拟立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立项后执行期为1-2年,立项时给予50%资金拨付,验收后再给予尾款拨付。
每项资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项目,资助100万元;80-89分的项目,资助90万元;70-79分的项目,资助80万元。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80分以上,全额拨付尾款)、基本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79分,拨付50%尾款)、结题或不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分以下,不拨付尾款)。
第二十二条民生科技项目立项后执行期为1年,验收后拨付资金。
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资助30
万元;70-79分的项目,资助20万元;60-69分的项目,资助10万元。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80分以上,全额拨付资助经费)、基本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79分,拨付50%资助经费)、结题或不合格(专家验收综合评分65分以下,不拨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立项(验收)评审后,一次性予以资金支持。立项(验收)评审结论分为优秀(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资助40万元)、良好(专家评审综合评分70-79分,资助30万元)、合格(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69分,资助20万元)、不予通过(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不予资助)四大类。
第二十四条 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民生科技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如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请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向区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五条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资助后区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六章 项目申诉
第二十七条 区科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对区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区科委提出申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对区科委在项目立项管理过程产生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科委适时对科技项目进行抽查,对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项目评审、专家选用、项目立项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并从区科委专家库中剔除;
(二)对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纳入闵行区科技项目信用记录,3年内不予支持本区科技政策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5:
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技术开发、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和国家、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申请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科委和区经委是闵行区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成立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具体负责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在闵行区的企事业所属的技术开发机构。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可以是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诚信单位或企业,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须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能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开发项目,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拥有境内外登记注册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科技成果等,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申请单位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学科带头人和高技能人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或40人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三)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为本市同行业的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低于300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或不低于12000万元;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6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在80万元以上)。
(四)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和现代化管理基础,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并拥有发展思路清晰、市场开拓能力强、锐意改革、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闵行科创服务平台”(http://kc.mhkj.gov.cn)“我要申报”栏目进行网上申报,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等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并推荐。
(一)网上填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 (三证合一企业请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银行帐号(三排章);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4、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近三年获得的国家与地方科学技术奖励(提供证书);
5、近三年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工作(提供标准首页与前言)、区长质量奖(提供证书)、近三年项目创新性及先进水平(提供查新咨询报告);
6、近三年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项目书)、近三年产学研合作情况(提供合同及发票);
7、企业上一年度的职工总数及研发人员情况,包括研发人员名单、学历结构、及其工作岗位情况列表,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用工合同及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的用工合同及资格证书;
8、小巨人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加计扣除所得税申报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材料;
9、研究开发设备相关佐证材料(3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00万元以上);
10、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的信用查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11、申请单位概况、研发机构筹建情况,研发机构研发项目、中长期技术创新计划、人员与经费投入以及申请单位技术创新体系等情况;
12、税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二)区科委在收到网上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三)对符合要求的提交进行专家网上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研发机构的认定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五月。
第八条 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区科委和区经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区研发机构认定领导小组及相关专家对网评结果进行综合会商,综合得60分以上的相关单位提交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
第九条 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区研发机构评审情况择优确定区级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并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区科委、区经委和区财政联合颁发“闵行区研发机构”铜牌和证书,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十一条经查明有下述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1、在申请认定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所在企业有逃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 跟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委负责区级研发机构认定后的跟踪与管理。对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综合实力领先的区级研发机构承担单位,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研发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6:
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激励闵行区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科创孵化平台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提升科创孵化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绩效,根据《国务院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孵化平台包括: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科创园区,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区科委负责对全区的科创孵化平台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科创孵化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鼓励在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建设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创孵化平台。为提高科创孵化平台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科创孵化平台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科创资源与产业资源融合配置。同时要充分利用闵行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专业孵化服务水平。
第三章享受政策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聚焦1-2个产业领域,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且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
(二)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孵化空间在4000平米以下,实际在孵企业和项目达10家以上,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
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五)以投资孵化为导向,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
目遴选、毕业或淘汰、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八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运营时间
一般不少于6个月),且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三)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
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四)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聚焦1-2个专业领域,
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五)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
理制度;
(六)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
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
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第九条 加速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且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闵行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聚集度达60%以上;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加速企业数量2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30%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5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十条科创园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闵行区内注册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专门经营管理团队;
(二)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
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专业化服务;
(三)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主要服务的产业领域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四)园区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公共服务功能完备,拥有50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出租(出让或使用)给科创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园区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五)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占入园企业的50%以上,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且已聚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六)有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研发运营提供公共服务空间,同时建设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需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三)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三条 加速器加速企业条件:
(一)本区孵化器已毕业企业,或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二)企业入驻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超过20%,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三)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主导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第十四条 加速器毕业企业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
(一)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2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二)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除新三板、OTC等);
(三)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第十五条 科技型企业条件:须参加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tsme)
第四章 孵化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孵化培育符合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为目标,以营造孵化生态和加强能力建设为导向,形成健全的苗圃-孵化-加速创新孵化体系,营造本区良好创业氛围,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科学客观。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等科创孵化平台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平公正。依据科创孵化平台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区科委组织实施评估,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
(一)一票否决指标。主要指科创孵化平台的核心指标考核材料的真实情况和重大诚信记录等;
(二)服务能力。主要指科创孵化平台开展常规活动情况、引入公共服务机构、配套基金投资情况及孵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等;
(三)孵化绩效。主要指当年度新增孵化(加速)企业数、新增毕业企业数、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地方贡献情况,以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培育情况等。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
(一)区科委负责推进全区科技创业工作,推进本区内的科创孵化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和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负责区内科创孵化平台相关备案、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各科创孵化平台应纳入闵行区科技孵化器管理系统管理,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区科委根据申报情况实地抽查相关情况。
(三)区科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对上年度科创孵化平台的考核通知,根据区科创服务平台孵化系统上一年度日常填报系列数据,组织区政研室、区发改委、区经委和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科创孵化平台进行评审,适时发布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评价及应用
(一)以评价内容中各一级指标的最高分设定为本项满分,其他分值取相对值,最终相加值为各科创孵化平台最终的分值。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A)、优良(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三)评估结果作为科创孵化平台动态管理、政策补贴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科创孵化平台可申请享受闵行区科创政策的扶持。纳入闵行区科技孵化器管理系统的科创孵化平台,可参加上年度的年度考核。
(四)抽查如发现科创孵化平台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近三年内存在偷税漏税、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不诚信记录,将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五)当年区级考核不合格的科创孵化平台,取消其上一年度享受区级科创孵化平台补贴资格。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条科创孵化平台通过考核后,可以申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中“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条款,给予科创孵化平台孵化绩效服务补贴。闵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人才、财政等方面为科创孵化平台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