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文件
科字〔2018〕W005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及现金奖励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协议定 价及现金奖励的公示和异议流程,特制定《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及 现金奖励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及现金奖励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细则(试行)
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及现金奖励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 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信息公示
第二条 学校对通过协议定价确定价格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第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
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
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 技术合同登记信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第四条 待公示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公示内容。其中,涉及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向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提交技术转让合同审批表以及拟签署协议文本;涉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向西安西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提交拟签署股权协议文本或投资意向书。
第五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在公示前进行声明。
第六条 科研院或资产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协议文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七条 异议提出人应当在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实名异议声明,说明异议理由。其中,涉及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由科研院负责受理;涉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资产公司负责受理。
第八条 本细则所述的异议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定价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关联交易或其他显失公允的情况。异议声明必须提供事实依据或线索, 以便于组织调查和核实。未提供事实依据或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 科研院或资产公司应当与国资、财务、纪监部门及相关学科专家对异议理由进行会商,对有效异议进行裁定和处置。对于会商结论维持原公示价格的,由科研院或资产公司向异议提出人做出说明;对于会商结论否定原公示价格的,由科研院或资产公司向异议提出人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做出说明;对于会商结果认定科技成果完成人恶意侵害学校或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权益的,移交纪监部门处理。
第十条 科研院或资产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异议声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异议提出人做出书面答复,不得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答复。异议期间暂停审批签署该科技成果的转化协议。
第十一条 上述相关工作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人员、异议内容等信息负有保密保护职责。
第十二条 受理、调查核实、研究异议裁定及处置方案、异议回复等异议处置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对主观臆造而没有事实依据或线索,或者寻机打击报复,或者干扰正常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秩序的异议人,其异议学校不予采信, 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严格履行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对学校尽到了忠诚勤勉职责、没有牟取非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未取得成功或完全成功, 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免除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保障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科技成果定价及决策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8 年 11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