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文件
科字〔2018〕W006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让和 许可的工作流程,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实 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 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以下流程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
(一)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组织科技成果完成人、拟受让人等进行商务谈判,确定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内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拟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与进度等。科技成果完成人向科研院提交技术转让合同审批表及拟签署协议。
(二)科研院对拟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尽职调查,确定科技成果权属、法律状态、应用情况等内容。
(三)以双方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双方协议定价的,由科研院在学校网站对拟交易科技成果名称及价格等信息公示 15 日。转化收益进行现金奖励的,由科研院在学校网站对奖励人员、现金奖励额度、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公示 15 日。
(四)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协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科研院知识产权办审查;合同金额 500(含) 万元以下,由科研院高新技术部部长审批;合同金额 500~1000(含)万元, 由科研院分管副院长审批;1000 万元以上,由科研院院长审批。
(五)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收益进入学校账户后,扣除评估费、拍卖佣金、税金、转化中介费用等成本后,按照《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其中各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及提现比例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审批表中内容执行,不提现部分转入课题发展基金。
(六)由科研团队及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院协同履行让与人的责任和义务,敦促受让人履行合同。
第三条 学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成果完成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在向科研院提交技术转让合同审批表的同时声明存在关联交易,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后方可签署合同(协议)。
(二)科技成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申请表,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经国资处和科研院同意后办理委托。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报国资处备案,由国资处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转让、许可价格不得低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的最低评估价值。
第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价值评估申请表
成果名称 |
1. |
2. |
3. |
指定评估
机构名称 |
|
评估目的 |
□转让 □实施许可 |
申请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 |
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国资处意见 |
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科研院意见 |
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成果名称涉及多项科技成果的,此项可扩展。
成果名称涉及专利的,需同时填写专利名称及专利号;涉及软件著作权的,需同时填写软件名称及登记号;涉及国防专利或国防软件著作权的,仅填写专利号或软件登记号。
评估机构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并由国资处确认。
西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8 年 11 月 9 日印发